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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如果被征...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 (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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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国家征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丧失了进行农业生产建设活动的物质基础,农村村民也丧失了生活的主要来源。尽管土地征收人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进行了直接补偿,但是,这种直接的补偿只能解决眼前的温饱问题,无法解决他们的长远利益问题,更无法解决他们的再生产能力问题。所以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国家一定要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并用直接补偿措施和间接补偿措施,使失地农民眼前能够生存,长远能够发展。对于间接补偿来讲,其主要措施是支持和帮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从事形式多样的经济开发活动。对于这一间接补偿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做了充分的肯定,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二、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第三、从宽补偿和从高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补偿是否充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补偿的范围,一个是补偿的标准。前者决定补偿的广度,后者决定补偿的深度。与其他国家的征地补偿相比,我国的征地补偿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补偿范围偏窄和补偿标准偏低两个方面。这种不足已经影响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影响到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的安定团结。因此,在征地补偿中,土地征收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针对这一具体不足,结合征地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拓宽补偿的范围,不断提高补偿的标准,尽可能从宽从高的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一补偿。只有这样,被征地村民原有生活水平才不会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当然,这种从宽和从高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从宽和从高,只能是由严格法律程序保障的从宽和从高。综合上面所说的,鱼塘的征地的补偿方式与普通的田地方式是一样的,但是所给的补偿费用就会不一样,一般条件越好的城市所给出的费用就会越高,所以,我们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个人利益。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规则:第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第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来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安置费用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的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 第三:被征收的土地的经济作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根据各省、市区的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的人群,国务院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青苗补偿大概是按该季节农作物产量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 地面附属物的补偿费用,按照上面给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其中,补偿大头,主要还是安置费安置费用的计算,是按照一个家庭的人头来统计,每一个人都有补偿。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特别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为了避免强制征收,更多的是采取同土地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只有当协商不成时,才动用征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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