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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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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一、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由此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第二,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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