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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问题,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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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法律问题,作为员工是否能够在获得第三方赔偿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的,它是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的赔偿,其通俗所说的双赔。但是医疗费、误工期间工资等一次性支出项目不支持重复双赔。交通事故它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费。如果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跟死亡的,还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这些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工伤的赔偿项目主要有这么一些: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如果是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的,它是可以获得双赔。但是交通事故和工伤还是有差别的,首先要争取工伤待遇,要去进行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工伤的伤残级别鉴定,才能够确定工伤那边的赔偿的金额。《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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