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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检察院建议判处缓刑,法院90人%会被判缓刑,因为检察院不是随便建议的,是的...
你问的应该是案件已经完成了公安机关的侦察程序,现在已经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了,你所关心的是检察院是否决定提起公诉,应当说,既然检察院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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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确实不准确的,可以变更。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均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司法机关“擅自”变更罪名的立法根据。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一)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检察机关对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权审查,但对罪名认定若不正确如何处理却没有任何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径行改变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拟定的罪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需通知侦查机关,也无需征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无需通知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二)审判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进行补充性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合议的内容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权知晓,因此,常常出现法庭辩论围绕一个罪名,而判决时却是另外一个罪名,或者辩论时针对一个罪名而判决时却成为两个罪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直接进行变更并进行判决的案例不胜枚举。值得说明的是,关于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形式,国内学者往往将其局限于罪名的改变,即轻罪变为重罪、重罪变为轻罪或者同等法定刑的罪名之间的相互转换。事实上,罪名变更的形式还应当包括罪名的追加、拆分与合并,如检察机关在对涉嫌贷款诈骗罪的被告人审查起诉时,发现被告人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且单独成罪,进而检察机关将贷款诈骗罪拆分为两个罪名进行起诉,因此,罪名变更的形式不应当理解为一个罪名转变为另外一个罪名的简单置换,而是多种情况并存的罪名变更。
刑事案件到检察院不一定要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使用缓刑。如果检察院建议判处缓刑,法院90%会判处缓刑的,因为检察院也不是随便建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采纳的。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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