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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池模式。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3、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
非法集资主要是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前者情节较轻,后者可判死刑。如吴英。 现在很多P2P平台都游走在法律边缘,如最近被抓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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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非法集资罪构成要件包括:一、客体要件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非法集资主要是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前者情节较轻,后者可判死刑。如吴英。 现在很多P2P平台都游走在法律边缘,如最近被抓的融金所。 由于行业内类似融金所的平台还有很多,所以不少人为融金所鸣冤。但笨虎觉得,P2P本就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平台如果有长期发展的准备就应主动迎合监管;而融金所作为成交量较大的平台在资金托管方面鲜有进展。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监管层有“杀鸡儆猴”的意图。
P2P非法集资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大部分的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上是P2P借贷的异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借贷,它主要包括自融、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 P2P自融模式,指的就是有自己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用于给自己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血。这样的平台有自己的实体,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往往看起来实力很强大,更具有隐蔽性。 P2P资金池模式,是指P2P平台在开展业务时投资人资金流入、流出之差形成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沉淀。由于这部分资金沉淀在平台内部,形式隐蔽,控制权完全在平台手中不受任何约束,最终导致资金被占用而无法返还。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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