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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判断案件情况时,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

2024-12-0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或者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拘传过程中,需要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若拘传持续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或者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此外,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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