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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应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商标异议应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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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注册公告三个月内可以提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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