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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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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电人申请,依法为用电人办理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和表计接线等业务。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和不定期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下列情形为窃电行为:(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五)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准确性,或者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用电;(七)私自变更变压器铭牌参数或者容量用电;(八)采取其他方式窃电。窃电量的计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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