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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
登记的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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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1、起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由谁抚养、由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以及探视权约定; (3)财产如何分割; (4)债务如何处理等。 2、内地居民准备:本人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准备:本人的结婚证、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外国人准备:本人的结婚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夫妻双方带上离婚协议书和第二步提到的材料,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其中: 如果双方都是内地居民,可以到其中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双方应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登记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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