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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自诉案件处理的规定为: 1、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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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 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人民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纪委意见而改变。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本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或其它下级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抗诉。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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