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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扎属于一种避孕措施,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围,同时也没有针对结扎的相应补偿。同时,已经生育两个孩子的不符合继续生育的政策。 对于生完二胎是...
这个一般是没有赔偿的,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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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视情况而定。如果家庭暴力符合事实,夫妻关系破裂,法院一般可以判决离婚。家庭暴力可以通过报警获得报警记录和伤害鉴定作为证据。配偶有家庭暴力的,可以起诉离婚,但经审理,法院应当根据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证据规则,警察记录、警告书、伤害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说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在诉讼中会被法院接受。
1、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2、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3、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4、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三条
没有法律规定妇女一定要结扎的。 计划生育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其目的是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公民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国家只是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包括结扎),而没有强制要求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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