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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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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 1、要求留置权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 2、妥善保管留置物; 3、不得未经同意进行处分; 4、债务得到清偿后归还留置物。 义务:积极履行债务,在宽限期内清偿。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3、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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