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不一定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 关于起诉在哪个法院都可以吗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的问题,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以下情况除外 1、如果双方有有效的管辖法院约定的,则应该向所约定的的法院起诉; 2、如果属于专属管辖的,则应向专属法院起诉; 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1人已浏览
1,669人已浏览
445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