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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不给工伤认定书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索要工伤认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进行工伤鉴定,持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得到工伤赔偿。
所谓“老工伤认定”,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截止目前为止,在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的一切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从来没有“老工伤”这个词汇出现。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个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老工伤”是个不规范的用词,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就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在本文中,为了讨论的方便并简化措辞,仍然用“老工伤”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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