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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能复议。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不当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
1、行政拘留可以复议期限为知道该行政的具体之日起60天内。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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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复议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一般情况下,在行政拘留期间,提起行政复议的,还需要继续拘留的,拘留一般不会因提起行政复议而受到影响暂停,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是例外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行政拘留可以复议期限为知道该行政的具体之日起60天内。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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