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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
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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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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