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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根据实际借贷事实确认,而且借条仅是重要证据之一,是证据就必须接受合法性、客观性、合理性的检验。实务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面,要求原告方除了提供借条之外,还要提交转账凭证或者被告的收条、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明出借人实际履行了借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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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证明了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债权交付凭证所指的资金流向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对应吻合。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
若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但占比不低的一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笔者称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审理难度较大。下文分析依托一件标的为四十万元的借贷纠纷案件,恰好接近十万至一百万元的中位,具有一定典型意义。那么,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本文指多于10万元少于10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法院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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