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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主要内容

2022-09-20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不得拖延、无故中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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