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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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