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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来源、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还具有一些不...
未成年人失踪立案条件是只要发现有未成年人失踪了,其近亲属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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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来源、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还具有一些不同之处。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同时,为贯彻教育、挽救方针,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应查明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外,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都要尽量予以查证。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处以刑事罚的,可以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未成年人打了人之后,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收到拘留、罚款的处罚。如果对方伤得比较重构成了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当事人也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香港法院须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首要考虑事项 (1)核实的愿望和感情有关的儿童(认为,鉴于他的年龄和理解); (2)儿童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的需要; (3)关系的性质,儿童与每个儿童的父母和其它人; 4)在可能影响儿童的任何改变,儿童的情况; 5)在儿童的年龄,成熟程度,社会和文化背景和任何其它特点,法院认为有关的; 6)对儿童的态度,以及为人父母的责任,表明了每一个儿童的父母; 7)任何损害儿童已遭受或正在面临的痛苦; 8)任何涉及家庭暴力的儿童或成员的孩子的家庭; (9)如何能够每个儿童的父母,和任何其它人有关的人,法院认为这个问题是相关的,是满足他的需要; 10)条(更广泛的写法线)的实际困难和牺牲了孩子的父母接触,以及是否这一困难或费用将大大影响到儿童的权利,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与父母双方经常基础; 11)广泛的权力提供给法院根据本条例中的程序问题; 12)任何其它事实或情节,法院认为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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