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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迟延是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迟延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 2、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受要约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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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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