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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是得去福利院啦,但是你得符合领养的条件的,具体的条件你可以去福利院问一下,然后回去找单位开证明就可以了。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人须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弃婴文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4、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子女不赡养不起诉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⑴起诉: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第109、110条) ⑵审查立案: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立案(第108、111、112条) ⑶庭前准备:主要包括①送达书状,②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成员,③审核材料、收集证据,④通知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⑤通知开庭并公告,⑥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⑦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询问回避这七项内容。(第113-119条、第122-123条) ⑷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最后意见、调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二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第124-128条) ⑸裁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应立即发给判决书。(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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