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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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