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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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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大家都知道大量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属于动产,如各种工程机械、交通工具、飞机、船舶等,但有一些“不动产”也是可以融资租赁的,这一类属于“地上定着物”,且不属于独立的权利客体,如直接在“地上定着”工业设备、工业厂房、医疗大楼、学校房舍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的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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