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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犯罪论处就是虽然违法但还没达到犯罪的程度。免于刑事处罚,可参考刑法15条的8种情况。 该意思是指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无非难可能性。...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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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通奸后的性行为,是否一律不以犯罪论处,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奸,即男女双方没有夫妇关系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多指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之间或者已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自然不会违背妇女的意志从而不能以强奸罪论。但在通奸以后,妇女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发生了变化,不再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时,行为人如果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要把通奸行为泄露出去,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则应以强奸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再以通奸论。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第一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但女方并不告发,并且自愿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有的还发展成恋爱关系甚或通奸关系的,这说明妇女的意志从不愿到自愿已发生了变化,从而使案情的性质亦发生了变化,因此对之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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