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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新生儿户籍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簿复印件、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
收养儿童登记需要收养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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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等。
有常住户口的人,30岁以上没有孩子,有养育、教育养子的能力,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养子的病,养子14岁以下的孩子,办理养子手续的,可以申报养子的定居。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或居住(村)委员会的证明书、结婚证明书复印件、收养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没有儿童证明书和养父母医院的体检证明书,收养婴儿、儿童需要提交收养婴儿通报证明书和民政部门的公告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此,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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