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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具体来讲,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
财产范围有哪些: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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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包括: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企业自有财产;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付;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破产财产的水果(水果是原产品产生的额外收入)或转让收入;继续经营收入;基于其他法律原因取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一条 人民法院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和实物外,还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财产、股权、知识产权、利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转让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时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企业自有财产;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付;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产生的收益;破产财产产生的收益(收益是原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收益;继续经营收益;基于其他法律原因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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