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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有: 1权利用尽; 2先用权即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并在原有范围内实施该技术且该技术为当事人合法取得(包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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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如下: (一)首次进行销售。 (二)善意侵权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先行实施的情况。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此时符合全面覆盖原则的规定;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此时也符合全面覆盖原则的规定;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仍构成侵权,此时符合等同原则的规定。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关于哪些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问题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其他侵权行为 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 1、过失假冒 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2、反向假冒 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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