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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件事实复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同一认定事实提交的证据不一致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构采用询问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调查单位和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监察部门。行政复议意见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整改意见等。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对突出问题不予整改导致重复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要予以通报。
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一)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二)无申请人明文件;(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四)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五)委托代理申请复议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六)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七)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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