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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就同一建设工程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工程。(二)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三)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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