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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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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人出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于知道想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员,处理出入境证明书的,直接侵害国家出入境(边境)边境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这种渎职行为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过程中,知道是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进行出入境证明书的行为。跨境,指跨境(边)。其中,边境是我国和邻国的边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施有效管理的地区,即大陆和属于我国的领土,但没有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和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边界线。越界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和其他国境公务许可证、国境许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如果没有上述证明书或者有上述证明书,但是为了伪造或者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明书而越境的话,就会偷越国(边)。偷越国人办理出入境证明书可以构成成本罪。所谓处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发放护照、签证等有效证明书的行为。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向本国公民国籍和身份证明,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向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居住、商务等。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国外公民持有的护照或其他旅游证明上签证并盖章,表明允许其进出国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可以出入国(边)国境的证明书,如边防证明书、海员证明书、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构成成本罪,要利用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位,就是利用自己职位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不利用职务,就不能构成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罪等论处。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在国内办理签证,证件分工,原则上外交和公务护照签证由外事部和外事部门办理,普通护照签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因此,能够成为越国(边)填写人员出入境证明书的犯罪主体的,只有上述国家机关负责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知识的认定,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要根据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行为者知道或者知道对方想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还要处理出入境证明书的话,就可以认定为知识。本罪不要求必须以盈利为目的。其动机多种多样,既有私利,也有亲戚朋友的爱情等。过失不构成成本罪,结果严重的话,可以进行忽职守罪论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 本罪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出境证件,又包括入境证件。所谓出入境证件,是指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及其他授权的有关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查核实后所签发的允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证明,如护照、签证或者其他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其中,护照是指一国或某些特别地区为其出国公民所核发的用以证明其属于本国或本地区公民的证明件,属于本国或本地区公民出入国境或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国籍证明。其由本国外交主管机关发给。在一些互相友好可免予签证的国家、公民凭其护照就可出入其国(边)境,签证则是指一国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或盖印、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国境。在我国国外,由大使馆、领事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外国人入境,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国内,则由公安机关签发,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是指除护照、签证之外的可以凭其出入境的证明,如相邻边境地区常常持有的过境通行证、边境公务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出入境通行证等等。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这是众人的共识,但出入境证件是专指真实的出入境证件,还是包括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的出入境证件,既包括伪造、变造的假证件,也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真实的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售,即出卖,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证件出卖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既包括先收集、购买、骗取后再出卖,也包括将自己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出卖。但行为人出卖的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即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出入境证件。至于该真实的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限,则不影响本罪成立,倘若出卖的是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则不应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要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实施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犯罪既属既遂。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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