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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居住在国外或、、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事项,其应经当地公、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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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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