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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祸处理程序的规定为: 1、当事人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3、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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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未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车辆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四)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 ( 2)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追尾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现场勘查。 (二)责任认定。 (三)处罚。 (四)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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