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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流通股转让,股权转让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2、流通股转让,公众流通股转让模式又...
公司吊销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公司被吊销后禁止从事经营活动,但股权转让不属于公司经营活动,只要股东转让股权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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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权的,应当协商确定。
关于债权转让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生债权转让:指网贷平台的存量债权,由出借人在本平台发布债权转让邀约,其他投资人自愿受让债权。此类债权转让可以实现纯线上操作,且此类标的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 2、超级贷款人模式:指网贷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经风控审核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预期利息收入。对此种类型的债权转让,监管上有两个难点:1)是否会形成资金池?2)是否形成债权错配?. 3、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债权转让模式。《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可以看出,此条的客体主要指向两种产品:1)证券类或份额类的产品;2)金融产品或类金融产品。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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