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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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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赌博罪,解答如下:认定赌博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是单纯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一时娱乐而参加赌博、聚众赌博的,不成立赌博罪。例如,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罪论处。此外,赌博与打赌不是等同概念,参与打赌者的动机与目的在于确认彼此间互相对立的意见争执,至于赌赢的赏金则不是重点,也不是打赌本身的目的;打赌的结局还可能是双方均获利或者第三者获利。所以,对打赌行为不应认定为赌博罪。设置圈套引诱他人“赌博”,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钱财,胜负并不取决于偶然的,不符合赌博的特征,相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该行为人的其他赌博行为巳构成赌博罪,则应将赌博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户,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赌博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总利润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资金5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20人以上;(4)组织10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赌博网站作为代理,接受赌博的,可以依照刑法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为中华人民开设赌场。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设赌博犯罪网络、赌场。第五条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国赌博;(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博的资金、换取筹码的资金、通过赌博赢得的资金属于赌博资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按照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得的分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博的资金、换取筹码的资金、通过赌博赢得的资金属于赌博资金。赌博犯罪场所有的,不得的,依法没收赌博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国刑法赌博罪的相关规定有: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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