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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地市海事局辖区内有条件的船舶。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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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艘船只允许使用一个名字。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名重名或同音。船舶应当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中两舷标明载重线。船型或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5.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9.4吋或5吋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10.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抵押登记所需材料有: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或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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