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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完毕,再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属于对自己那份遗产的抛弃。那份遗产不归其他继承人继承,而只是抛弃物。...
关于自愿放弃财产继承这方面,(一)遗嘱都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效,因此,此时公证还未生效。 (二)继承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放弃继承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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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 我谨代表自己和我的家人,就最近有关我们家族的房产问题做出如下声明。 我们的父亲(母亲)于年月日因故过世,他(她)生前与母亲(父亲)共同拥有一栋位于(填写具体地址)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填写房产证号)。 尽管我们的父亲(母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但我们坚信他(她)作为遗产继承人之一,有资格继承他(她)母亲的遗产。 然而,鉴于最近有关我们家族房产的言论和某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我们特此声明:我们自愿放弃我们对父亲(母亲)母亲(父亲)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我们郑重强调,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此致 敬礼 (填写作者姓名)
自愿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权利。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适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意义在于,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无论是否接受了遗产中的动产还是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遗产都属于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如果不接受遗产,属于放弃继承权而非放弃所有权。继承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继承人的所有权就无法存在。抛开继承权谈所有权,所有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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