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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规定的规定

2021-03-30
立遗嘱的行为(1)《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得出这一结论,根据该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必须年满18周岁),否则其所立遗嘱无效。(2)《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所谓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所谓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继承法。(4)从纯扣条文字眼来讲,对于“甲立遗嘱的行为”,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按《民法典》来处理,即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立遗嘱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5)从理论上来讲,“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有区别的,16周岁以上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那些抛弃等涉及到损害自己的权益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对于那些双方行为则一概无效。设定此项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使公民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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