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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和监管政策,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与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二)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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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通过其它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实施债转股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加强对所收购债权的管理,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相关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资料,密切关注和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和抵物价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和主张权利。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五)金融业企业;(六)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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