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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贷款人和抵押人要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带好所需证件去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3、去公证处办理全程委托出售房产、注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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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贷款人和抵押人要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带好所需证件去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3、去公证处办理全程委托出售房产、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房产证; 4、拿到公证书; 5、放款。 6、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1、借款人、贷款人和抵押人要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带好所需证件去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3、去公证处办理全程委托出售房产、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房产证; 4、拿到公证书; 5、放款。 6、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借款人在借款时,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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