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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
“多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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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在被发现前退还赃款的,不影响其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免于刑事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
一、贪污罪数额认定标准 (1)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二、贪污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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