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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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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要对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否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通过债务用途、性质可认定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认定为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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