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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程序只是为了节约庭审资源,合并后的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进行,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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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概念,反诉的原告就是本诉的被告,而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而且被告提起的诉与原告提起的诉是互为相反的诉,联系密切。因此,反诉可以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
律师解答:合并审理只是为了节约庭审资源,合并后的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进行,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
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本是两个只要学过法学的人都不陌生的词语,但在实践中因理解不同,却让法官陷入了因境,笔者首先介绍两个案例:一件是房屋侵权案件,原告陈某某起诉时要求确认房屋属其所有,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房屋属原告所有,被告不得占有、使用。而实际上被告已住进该争执房屋。原告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搬出该屋。在执行中发现是确认之诉的判决,并没有给付或要求被执行人搬出该屋的明确判决的内容,法院遂以该案没有明确的给付标的为由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原告便以确认判决书为依据,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搬出该房,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以法院已对该案进行过处理,同一事件不能两次处理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案再次以第一次确认判决进入了执行程序。另一件是房屋继承案件,双方均未在房内居住,法院依原告之诉判决确认了双方的继承份额。因有前一件案件一事不能再理的先例,就没有要求当事人提起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而直接进人了执行程序,因没有具体的给付标的、房屋分割不好使用等,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执较大。执行法官着实为难,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也较大。 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特征一是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确认之诉最终并不发生执行问题。二是所请求确认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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