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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相关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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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相关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如果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期货交易占有保证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30万元以上)以上的情况下(15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新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当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总成交额超过50万元;(二)期货交易占保证金总额超过30万元;(三)利润或者避免损失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使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定罪量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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