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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公司的名称有以下这些要求: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要求如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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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不能。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的名称。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注明组织形式。注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于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符合其责任形式,还应符合其所从事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注明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达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语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作为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称为工厂、商店、部门、工作室等。企业名称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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