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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停止将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不能办理购房入户,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3)购房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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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不能办理购房: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停止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并实施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2、已达到《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天津政发2015〕39号)第32--在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当地常住户口。《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二)持有天津市有效居留证。(三)被天津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私营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在天津投资企业),在天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天津有合法稳定的定居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私有产权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永久居留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用人单位、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籍)。(五)居留证积分达到申请指导分数(申请指导分数可以随居留证积分指标体系调整)。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留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定居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定居手续。投靠或随迁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考试。
1、天津不能办理购房入户: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经停止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而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 2、在达到《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即可申请当地的常住户口。《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1、天津不能办理购房入户: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经停止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而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 2、在达到《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即可申请当地的常住户口。《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 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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