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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组织的听证,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或者人数众多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告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并告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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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单位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五)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意见;(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组织的听证,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或者人数众多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告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到许可机关进行登记;利害关系人确定,并且人数较少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的听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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