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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只是对某些特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之一,必须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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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法庭庭审是要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庭审,所以,即使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想要旁听的,应该事先申请并取得法庭的批准,未经批准就不能进入法庭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价格听证、房屋拆迁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听证参加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负责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应当与主持听证活动的人员分离。 第七条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听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听证工作; (二)负责听证员资格认证; (三)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选派听证主持人; (四)处理听证投诉; (五)其他有关听证职责。
如果你的听证申请被行政复议驳回,可以申请的,听证只是对某些特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之一,必须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程序,且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行政诉讼。但是,某些行政处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还有些只能行政复议,不能行政诉讼,还有些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一旦选择行政复议,则不能再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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