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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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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初次鉴定需要向市工伤鉴定机构提出,不能向省工伤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再次鉴定才向省工伤鉴定机构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你对伤残等级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辞职的话,还可以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予以比较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障碍,影响劳动力的,应进行劳动力鉴定。(2)劳动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立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障碍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生活自立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立。(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5)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6)劳动力鉴定结论出台之日起一年后,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所属单位或经营机构认为障碍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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