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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施工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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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以上三种情形下,承包人解除权的行使,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施工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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